• 知识产权要闻                                                      

      夏普和东元电机就液晶电视专利诉讼案达成和解

      3月22日,日本液晶电视巨头夏普公司日前已经和中国台湾的东元电机公司(Teco)就液晶电视专利诉讼案达成和解,和解的原因是此前夏普已经和台湾液晶板厂商友达光电达成和解。
      东元电机的产品包括液晶电视机,其中部分产品输往日本市场。2004年1月份,夏普公司要求日本法庭颁布禁令,禁止日本公司进口中国台湾东元电机公司生产的20英寸液晶电视机,原因是这种电视机使用了友达光电的小尺寸液晶面板。而夏普和友达光电之间已经有专利纠纷。
      2005年初,夏普公司将东元电机告上法庭,指控其出厂的液晶电视机侵犯了其相关技术专利,随后,东元电机反诉夏普。去年7月份,夏普公司和友达光电在长期协商后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双方还签署了有关电脑液晶显示器的专利交叉授权协议。这样,夏普和东元电机的矛盾自然就得到了化解。

      CRV外观专利被判“无效” 本田将告国家专利局

      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认定本田CRV外观专利“全部无效”一事,本田(中国)3月21日上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将告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向法庭申请让该复审委员会撤销“全部无效”的决定。
      据了解,本田与双环的汽车抄袭事件持续了两年,但目前法院方面尚无任何消息。
      河北双环汽车副总何泽国表示,因为汽车长相的问题,他们和日本本田的拉锯战已经进行了好几个回合了。2003年9月,双环SRV以9万元的价格宣布上市。据悉,本田CRV的价格在8万元左右。但就在这个关口,日本本田连续发出7道函,要求双环产品销毁图纸及生产设备,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理由是双环SRV与本田CRV长得像,侵犯了CRV的外观专利。何泽国解释说,双环自己设计的这套图纸和设备价值好几千万元。第二个月,双环把本田告上石家庄中院,请求判双环没有侵犯本田的外观专利。 2003年11月13日,本田又把双环告到北京高院,正式提出索赔1亿元人民币。据悉,这两个官司至今都还没有开庭审理。
      20日,双环汽车在北京宣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书”。决定书称,本田涉案外观设计第20013195239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对此,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报部处长朱林杰表示,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委员会3月7日作出的认定,本田方面会在有效期内提起上诉。他们将把专利局的复审委会员告上法庭,申请让复审委员会撤销“全部无效”的决定。

      Rambus另辟蹊径 与富士通签订专利授权协议

      芯片接口技术开发商Rambus公司正将注意力从芯片生产商扩展到计算机生产商,并以此作为该公司专利授权业务潜在目标。
      当地时间本周一,Rambus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已经与富士通签订包括Rambus所有专利在内的系统级授权协议。其中包括富士通目前在其PC以及服务器产品当中使用的技术,同时还包括该公司未来五年将在产品中使用的技术。Rambus在提交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中透漏,根据富士通购买Rambus专利授权的芯片数量,未来五年支付数额将介于1.08亿和1.98亿美元之间。
      Rambus公司是内存行业知名企业,因为该公司RDRAM技术被应用于索尼风靡全球的电玩主机PlayStation 2,而且该公司针对多家DRAM厂商的专利侵权诉讼也逐渐升温。
      多年来,Rambus与DRAM行业针对“Rambus内存专利技术是否覆盖DRAM、SDRAM以及DDR SDRAM产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Rambus已经提起针对多家主要内存生产商的诉讼,指控DRAM标准侵犯该公司上世纪90年代获得的专利技术。尽管如此,内存生产商认为Rambus公司专利是通过欺骗方式获得的,因为Rambus也是DRAM标准组织的一员。
      目前,Rambus与英飞凌之间的法律纠纷已经通过专利授权的方式予以解决,但针对现代半导体、美光科技以及三星的法律诉讼仍在进行当中。通过诉诸法律,Rambus相信在产品中采用以上芯片的企业也将申请该公司专利授权。
      Rambus销售、授权及营销高级副总裁Sharon Holt表示,该公司正与多家其它厂商进行协商,但她拒绝透漏具体名称。Holt还表示,与富士通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很特别的,因为该公司同时生产芯片、PC以及服务器产品,从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那些企业购买芯片将享受折扣优惠,并将成为今后授权协议的一种模式。

      “凯尔”按摩椅被判向日企支付专利使用费10万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外国专利国际申请后在我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纠纷案,原告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因其“按摩机”发明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临时保护,被判获得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10万元。同时,被告上海新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被判赔偿该日本企业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日本家族株式会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按摩机”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2001年3月,国际局以日语予以公布。进入国家(中国)阶段日期为2001年4月26日。同年11月7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申请予以公布。2004年8月18日,该专利在我国获得授权。
      2004年9月,原告方发现中诚公司和新华联商厦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技术的“凯尔”按摩椅,随即进行交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涉讼按摩椅所附的《合格证》上显示,该产品检验日期为2004年6月26日。之后原告以两被告侵权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通过证据确认,中诚公司的“凯尔”按摩椅采用了日本“按摩机”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凯尔”按摩椅的检验日期早于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的授权公告日期,在没有证据证明中诚公司在上述授权公告日之后仍在生产涉讼按摩椅的情况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按摩机”发明专利权的侵犯。然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根据我国参与缔约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可以认定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在我国申请公开的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此日期为我国对该专利进行临时保护的起始日期,现中诚公司在该日期后实施上述专利,理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法院同时认为,新华联公司在 “按摩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销售系争按摩椅,虽然其辩称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有侵权的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中诚公司支付家族株式会社专利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新华联公司立即停止对日本“按摩机”发明专利的侵害,赔偿家族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博客商标叫价1800万元

      一年前,博客商标也许还是个新鲜的概念,但现在一切都改变了。据了解,一个博客商标的持有者在网上开始叫卖博客商标,并将价格定在1800万元。截至今年年初,全部45类商标中有关博客或播客字样的商标都被人注册。
      博客商标开出千万高价
      据了解,目前有多家公司准备使用博客推广自己的产品,摩托罗拉公司就已经开始使用bokee(博客的音译)推广自己的手机新品。
      杭州人叶征潮看准了这个流行趋势,把自己的博客香烟品牌挂在网上开始叫卖。起初,他的博客香烟商标定价为1000万元,但仅仅一个月后,他就把商标定价抬高到了1800万元。“现在开出的这个价格是很合理的。全球博客迷就是博客香烟、打火机的忠实消费者,生产企业不用打广告就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叶征潮对于自己提价的理由十分充分:“随着‘两会’博客和更多明星博客的备受关注,加上博客广告开始陆续投放,博客商标的商机也会越来越大。”叶征潮还说,他同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播客牌的饮料和啤酒商标,更挂出了7007万元的天价转让费。
      “相对于博客商标,可以兼容视频内容的播客市场发展潜力更大,微软就已经抢注了播客品牌。娃哈哈公司对我这个商标非常感兴趣,但他们嫌价格太高了。他们曾经开出过300万元一次性转让的价格,不过最后没有达成协议。”叶征潮表示,“其实我更希望与国际化大公司合作,比如与可口可乐这样的全球企业合作,所以我后来注册博客商标的时候就把中英文的博客商标都注册了。”
      他补充说:“以前开出的价格可以协商。现在博客更火了,我更希望以参股的形式与企业合作。”
      45类博客、播客商标全被注册
      “博客杂志在报刊亭已有销售,印有博客字样的服装也在生产计划当中,这一类商标都已经被注册了。”一位长期从事品牌策划的经理告诉记者:“目前不仅博客商标爆满,被称为有声博客的播客商标也被抢注光了。”
      自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实施后,商标申请的主体已由原来的公司放宽到了普通个人,只需交纳2000元左右的费用就可以申请到商标。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商标进行转让和变更,转让过程也只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3个月以后就可以完成转让。
      据悉,从人们衣食住行的日常用品,到农业肥料、未加工人造树脂等等工业生产资料,所有这些包含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种类一共分为45类。
      这位经理透露,到今年年初时,全部45类商标中有关博客或播客字样的商标都已经有了主人。而且由于每一类商标往往包含多个不同产品,这些商标的注册者往往是把这一类商标“通吃掉”。

       海信长虹商标海外被抢注 注册者身份动机未明

      中国知名商标再爆境外被抢注的消息。据悉,委内瑞拉商标局近日连续收到众多注册中国知名商标的申请,包括“TCL”、“HISENSE”(海信)、“CHANGHONG”(长虹)等在内的知名商标。申请人均为同一个人:LIU HUANG HONG,但目前身份仍不明朗。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遭遇抢注的尴尬。              
      “我们在代理客户商标国外注册申请过程中,于近期收到委内瑞拉律师的邮件,告知在该国第477期官方公告(公告日2006年2月16日)上出现众多中国驰名商标,某商标代理公司律师说,而申请人是同一个人,LIU HUANG HONG。随后,再对此人名义申请的所有商标进行官方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此人已经注册了38个中国知名商标,包括“LEE KUM KEE”、“TCL”、“HISENSE”、“CHANGHONG”等。
      申请人是何身份,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目的何在,这一系列情况目前仍然不得而知。
      据了解,委内瑞拉商标法与我国商标法相似。当委内瑞拉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会将该商标申请出版在官方公告上,使有兴趣的第三方可以提交对注册申请的异议。如果他们有任何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异议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其在先权利的相关资料。
      “目前有部分商标公告期最后期限为3月31日,如在此期限中,中国方面的商标持有人不向委内瑞拉商标局提出异议,那么该商标将有可能在委内瑞拉成功注册”,据介绍,其实此次被抢注的商标中,有部分商标持有人此前已向当局提交申请,但是与国内不同的是,委内瑞拉方面遵循“先公告后审查”的原则,因此就算企业在委内瑞拉已经有在先商标权利,都会遇到在后近似商标公告的情况。企业如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利,最保险的做法仍是及时提异议。
      近几年,中国知名商标海外遭抢注事件屡出不止,海尔、康佳等著名企业就又因商标被抢注而相继引发海外官司。据统计,迄今为止,已有15%的内地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商标遭海外抢注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巨大阻力。

      集佳动态                                                    

      集佳2006首届知识产权论坛圆满落幕

      2006年3月23日,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合集佳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集佳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赛特广场大厦七层如期举行。本次论坛是2006年的揭幕之作,因此主办方对论坛进行了倾力筹备,特别邀请到在德国连续5年获得专利诉讼和代理业务第一名的BARDEHLE PAGENBERG DOST ALTENBURG GEISSLER律师事务所来华讲座。长城汽车、美的集团、大唐电信、大唐移动、三一控股、石药集团等30余家公司客户与会并参与了讨论。
      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国际商标在德国和欧洲注册以及驳回程序、商标侵权在德国的诉讼问题特别是法庭前行动;欧盟外观设计体系、欧洲专利申请和驳回程序;以及荷兰、法国、英国和德国专利诉讼的主要特征等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和讨论。与会企业代表认真聆听,反响热烈,纷纷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和嘉宾进行细致地交流。
      感觉获益匪浅的与会人员意犹未尽,惟有期待在集佳下届知识产权论坛上继续交流。作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会继续致力于将“集佳知识产权论坛”不断品牌化,使之成为知识产权专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沟通学习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为企业和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宣传阵地和交流平台。

      集佳代理北京俏江南餐饮诉葫芦岛俏江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004号
      3月21日,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诉葫芦岛北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俏江南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葫芦岛市正式立案。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律师作为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佳代理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015号
      2006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均成立的认定。
      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接受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委托全程参与了该案的策划、庭前准备、一审、二审等所有的工作。该案自2004年8月23日立案,至终审判决历时17个月。期间该案的审理也引起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中国工商时报》和《京华时报》等组织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认真、负责、专业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客户方的认同。2005年12月,该案被《中国消费者报》评选为2005年度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集佳代理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电力转换等三家公司商标侵权案

      集佳案号:05集字(民诉)第002号
      2006年3月24日,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杭州海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接受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全程参与了该案的庭前准备、证据收集、一审开庭。鉴于该案中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省大型重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被告一方是美国全球重要的UPS不间断电源生产商,以及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提出的2500万元的巨额索赔,故该案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06年3月24日经合议庭初步开庭后,鉴于该案件程序的复杂和证据的有关问题,合议庭当庭决定于2006年5月29日继续开庭审理。

      集佳代理恒基伟业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0166
      恒基伟业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手持信息终端生产企业,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商务通”掌上电脑已成为国内信息产业领域的知名品牌,具有深厚的社会影响力。“商务通,科技让你更轻松”、“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等广告语脍炙人口,家喻户晓。
      公司在注重品牌树立和推广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多种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近日,针对北京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注册与“商务通”近似商标一事,恒基伟业公司委托集佳提起异议,本案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 UTL060127
      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一家大规模投资移动通信手机制造的上市公司,也是台湾最大的有线、无线通讯终端设备的生产企业之一,在全球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业中名列前茅。
      “迪比特”是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手打造和精心培育的强势手机品牌,也是其子公司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由于产品质量过硬,“迪比特”品牌得到消费者认可同时也为企业赢得很高商誉。“迪比特”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吸引了不少不法经营者蜂拥而至,企图通过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混淆消费者视线,获取不当利益。对此,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予以坚决打击。近日,针对江苏某公司在第12类商品注册与“迪比特”近似商标一事,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集佳提起异议,本案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重庆隆鑫集团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集佳案号:W 06-11、W 06-12
      2006年3月15日,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肖正武、专利号为03332648.7 、名称为“摩托车后挡泥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同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0332647.9、名称为“摩托车前挡泥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理人刘洪勋代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与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市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水西关正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坚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5)朝民初字第3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百圆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国内知名的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于2000年3月7日在第25类上核准注册了“百园及图”商标,该商标拥有很高的知名度,现已成为我国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百圆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其副总经理张晓敏曾为百圆公司加盟商,熟悉百圆公司的商标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百圆城公司恶意模仿使用与百圆公司注册商标和品牌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经营中进行广泛使用。百圆城公司及其加盟商在店面牌匾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圆城”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百圆公司在先的“百园”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圆城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自行或授权其加盟商在连锁店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百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百圆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百圆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门头牌匾上、网站宣传中使用“百圆城”文字;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百圆城”字号;就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百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和1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诉人百圆城公司原审辩称:同样描述特定经营模式“百元店”的“百园”和“百圆城”应获得同样的、平等的法律保护。百圆公司的注册商标与百圆城公司的字号不相似,“百圆城”字号的确立并非来自于对他人商标的借鉴、模仿或抄袭,且该企业名称合法登记使用之前百圆公司的“百圆”未被认定为知名服务品牌的特有名称。百圆城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直坚持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百员城及图”,并合法使用企业名称,将“百圆城”作为字号合法登记使用,并在企业网站上简化使用“百圆城”企业名称,以及加盟商户在店面门头牌匾上简化使用“百圆城”字号的行为并未侵犯百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圆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多年来企图限制竞争、垄断服装连锁经营市场、不正当竞争计划的一部分。综上,不同意百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圆公司于1998年8月在山西省登记注册成立,经营服装加工,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原料等。1998年12月3日,百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2000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裤子、成品衬里(服装部件)、服装口袋,注册号为1370910。百圆公司在行销发行手册上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
      2001年5月16日至2005年8月3日,北京《晨报》、《消费时尚》、《山西政协报》、《太原统一战线报》、《山西市场导报》、《山西民建》、《中国服装》、《山西日报》等多家报刊先后刊文宣传介绍了百圆公司,其中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并刊登使用了“百圆裤业”店面的照片。
      2001年4月17日至2004年9月23日,百圆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就在中央、北京等地的电视台和《中国服装》杂志上制作发布广告签订合同,并为此支出了广告费。
      2005年1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致函原审法院,提出百圆公司第25类第1370910号“百园”注册商标已被山西省工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诉讼中,百圆城公司认可百圆公司在1999年11月3日前在全国有65家连锁店,在山西有49家连锁店,且认可百圆公司提供的2001年9月3日前签订的281份加盟店合同。
      百圆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经营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等的销售,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成员。
      百圆城公司与运城地区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晓普。百圆城公司提出1999年6月18日,三通公司曾与山西省某制衣厂签订“百圆城”服装的买卖合同,当时三通公司就已经开始使用“百圆城”,但其不能证明该合同是否履行。
      2000年6月1日,三通公司申请在服装、茄克、衬衫、裤子、鞋等上注册“百圆城”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的组合商标,2001年3月28日该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号为1593447号。后百圆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文字虽比百圆公司曾经申报的“百圆”商标多一“城”字,但该汉字并为使其商标主体含义发生明显变化,其整体显著部分仍为“百圆”,因此该商标用于服装类商品上仍具有直接表示本商品价格的特点,不应予以注册,故于2004年6月30日裁定不予注册该商标。
      2001年3月28日,三通公司在第25类上获得“百员诚”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注册号为第1545446号,并于2003年11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百圆城公司。
      百圆城公司的加盟店中,安徽淮北店、河南沈丘店、河南登封店、河南拓城店、山西临汾店、山西定襄店、山东吕邑店、山东滨州店、山东沂南店的牌匾均为:右上方是较大字体的“百圆城”三字、左上方是“百员诚”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下方是较小字体的百圆城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
      从2003年开始,百圆城公司的网站上单独使用了“百圆城”三字、“联系百圆”字样;网上介绍的指示牌设计、打折设计、工作证设计上使用了“百圆城”三字;男、女西裤吊牌设计、男、女休闲裤吊牌设计上使用了“百圆城”三字及百圆城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百圆城公司网上介绍的桌旗、吊旗设计、工作服胸牌、名片设计使用了百圆城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百圆城公司网上介绍的纸杯设计使用了“百圆城”及百圆城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百圆城公司网上介绍的手提袋设计使用了“百圆城”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百圆城公司网上介绍的门头设计方案为左上方是“百员城”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右上方是较大字体的“百圆城”三字、下方是较小字体的企业名称全称,另有3个印有“百圆城”的灯笼。2004年6月21日,百圆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
      百圆城公司的部分招商广告中也使用了“百圆城”三字。
      2002年9月18日,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百圆城公司拟设立“百圆城服装专卖连锁店”一事,责令百圆城公司将拟设立的服装店按其注册商标“百员诚”申请登记。2003年1月16日,焉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销售百圆城公司产品的经销商不得在牌匾上使用“百圆”字样,并要求其改变字号名称登记。2004年2月25日,额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不允许百圆城公司在其县内设立的服装专卖店使用“百圆”作为营业招牌,而应使用“百员诚”招牌。
      另查明,百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在1999年和2000年曾经是百圆公司的加盟商。
      2005年3月29日,百圆城公司就涉案第1370910号“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并已受理。
      本案中,百圆城公司成立时,百圆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的“百园”商标注册。如前所述,“百圆城”和“百园”构成近似,其中的“城”字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由于“百园”商标及百圆公司的“百圆”字号已经通过百圆公司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百圆城公司将含有“百圆”文字的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百圆城公司是百圆公司在北京开设的一家分支机构,对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混淆与误认的产生,足以使百圆城公司借用百圆公司已经形成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百圆城公司侵犯了百圆公司“百园”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百圆公司要求百圆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鉴于百圆公司没有就其因侵权遭受的侵害,以及百圆城公司的侵权获利举证,故法院将综合考虑百圆公司的经营状况、百圆城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突出使用“百圆”二字;二、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在从事与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相同的经营范围时,停止使用含有“百圆”文字的企业名称、字号;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四、驳回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认百圆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未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百圆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百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是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百园”文字部分并非该商标标识的主要部分,上诉人企业字号中的“百圆城”与“百园”商标并不近似,而且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名称全称的正当使用行为,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百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涉案“百园”商标及其“百圆”字号在上诉人的关联企业申请注册“百圆城”商标之前,已经在北京市和山西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审未区分时间界限,认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及字号具有知名度,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百圆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并辩称:被上诉人的涉案“百园”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及其连锁店门头牌匾等处使用的“百圆城”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相近似。因此,上诉人涉案突出使用“百圆城”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注册使用“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3日,三通公司曾委托张晓普到中国商标事务所办理委托申请注册“百圆城”商标的相关事宜,并填写了商标代理委托书。上诉人百圆城公司主张应以该时间点作为判断被上诉人涉案商标和企业字号知名度的时间界限。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百圆城公司涉案突出使用其字号“百圆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上诉人百圆城公司涉案突出使用其字号“百圆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被上诉人百圆公司作为涉案“百园”图形及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于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而言,其主要识别部分往往在于其中的文字。涉案“百园”商标由“百”字变形图案和“百园”文字组合而城,其中“百园”文字作为可呼叫部分应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上诉人百圆城公司主张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应未图形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并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上诉认百圆城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字号中的字号“百圆城”突出使用在其加盟店门头牌匾、网上介绍的指示牌、服装吊牌、工作证、桌旗、吊旗、工作服胸牌、名片、纸杯、手提袋设计等处,该“百圆城”标识与被上诉人“百园”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比,除多一个“城”字外,其余部分的读音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据此,本院判定“百圆城” 标识与“百园”商标相近似。上诉人在与“百园”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诉人虽主张其合法注册使用“百员城”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以及正当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但其使用的“百圆城”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的规范使用,而且其突出使用的“百圆城”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相近似,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圆城公司还主张应以1999年11月3日为时间点,判断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知名程度,但该时间点仅为上诉人的关联公司三通公司办理申请“百圆城”商标注册委托手续的时间,不能据此主张其对“百圆城”标识享有相关权益。故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在北京市和山西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述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上诉人百圆城公司注册使用含有“百圆城”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造成与原告企业和相关产品的混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处理注册商标与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百圆公司于1998年8月注册成立并于2000年注册取得涉案“百园”商标,通过长时期的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宣传活动,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上诉人百圆城公司于2001年9月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百圆城”。上诉人百圆城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圆公司同为涉案服装的生产销售者,而服装作为一种普通消费品,相关消费者针对该产品的特点往往在购买时仅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而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在上诉人百圆城公司成立之前曾为被上诉人的加盟商,知悉被上诉人的经营模式,故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认定上诉人注册使用含有“百圆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百圆城公司主张其合法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并不具有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故意,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及“百园”注册商标并不具有知名度,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百圆公司请求判令上诉人百圆城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百圆城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