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长虹案见分晓,HDTV没有侵权

2003-09-24

厦华控告长虹高清晰度电视商标侵权案,在沸沸扬扬亚了近月余后,最终有了结果。

9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了《关于“HDTVReady”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至此,国家工商总局对该案有了明确的态度,即长虹对厦华并没构成侵权。

今年8月20日,厦华电子公司通过媒体称,四川长虹使用的“HDTVReady”标识侵犯其“CHDTV”商标权,并在厦门、上海、北京、广州4地提起诉讼,同时向各地工商局举报,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次日,长虹公司就此事作出反驳。

此间几天,南京、福州、太原等10多个城市的工商局对长虹带有“CHDTV”标识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处理涉案彩电1000多台。长虹与厦华的对峙愈演愈烈。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初召开专家咨询会,最终认定长虹并未侵权。

长虹昨日表示,由于厦华的行为给公司形象和产品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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