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商标权之争,谁是胜者?

2010-05-01
文/特约撰稿 陈韩

  2010年4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潍柴”商标争议案,尽管该案判决结果尚未公布,但该案已经引起相关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纷争之起
  本案的原告之一潍柴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潍柴集团”)前身是潍柴油机厂,是一家成立于1946年的老国有企业,2007年8月完成改制,更名为现在的名称。

  本案另一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是潍柴集团的控股公司,作为潍坊当地最大的国有控股企业,潍柴动力创造了无数个中国之最: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并回归内地实现A股再上市的企业;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等等。截至2010年一季度,潍柴动力的总市值超过500亿元人民币。“潍柴”品牌成为二原告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

  本案的被告之一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是一家住所地在济南,年产值约6000万元,以汽车及配件的销售为主的企业的民营企业。“潍柴”既是被告企业字号,也是被告企业所有的注册商标。
两家企业虽然实力相差悬殊,但行业相关,企业名称和商标近似,纷争在所难免。2009年4月,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以潍柴工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为由将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潍柴工贸、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谁有在先权?
  前述已经提及,原告方潍柴集团成立于1946年,于2007年8月完成改制,更名为现在的名称。潍柴动力成立于2002年12月23日。被告方潍柴工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从原被告方成立的时间上看,潍柴集团早于潍柴工贸,潍柴工贸早于潍柴动力。

  原告方潍柴动力拥有“潍柴”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第7类;而潍柴工贸拥有“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第12类。

  鉴于目前潍坊中院还未做出最后判决,究竟谁先使用“潍柴”作为企业名称以及潍柴工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还须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定,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即便潍柴工贸有“傍大牌”之嫌,但原告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疏于日常管理,也同样为对手留下了可乘之机。

  到底谁侵权?
  在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提起诉讼后,潍柴工贸对于两原告以同样的案由提起了反诉,潍柴工贸在其反诉状中称:潍柴动力在其生产的起动机上使用的商标与潍柴工贸在第12类上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已经侵犯了潍柴工贸的商标权。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商标分类表》,包括起动机在内的潍柴动力生产的很多产品都属于第12类商品,而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在第12类上并没有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原告方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如果不能证明其享有在先权利撤销潍柴工贸的商标,将意味着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一直在侵犯潍柴工贸的商标权。

  管辖法院的选择
  作为潍坊市最大的企业,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为了使潍坊法院成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其在第一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处,购买的由潍柴工贸生产销售的柴油机配件(活塞、缸套、滤芯等)使用的“潍柴”名称及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以第一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为管辖权的连接点,将潍坊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这不得不让人感慨两原告为能够获得潍坊本地的主场优势可谓费尽心机。

  蹊跷的审理程序
  沸沸扬扬的“潍柴”商标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大量关注。在2010年4月2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得知有部分记者参加法院开庭旁听时,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以本案有两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当庭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经合议后最终同意了不公开审理。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决定是否恰当很让人质疑,因本案中仅是两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法院在没有认定该两份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下,径行决定不公开审理有失公允。

  从另一方面来看,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之所以当庭申请不公开审理,其一因为两原告顾虑到参加旁听的记者人数众多,一旦该诉讼被记者报道出去,会使得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管理能力欠缺等问题直接暴露给相关公众;其二潍柴动力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重要无形资产商标面临着权属纠纷的信息一旦公开披露,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潍坊柴油机厂由于期满未续展导致其“同心圆”图形商标权失效后,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能否利用本次诉讼撤销潍柴工贸已注册的商标,这场蚂蚁与大象之争的结果如何,谜底还有待时日才能揭晓,此案的后续审理工作,值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业界人士特别是知识产权研究者继续关注。“潍柴”商标权之争,谁是胜者?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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