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复授权

2009-03-06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文

  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因此,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使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不能都授予专利权,否则在多项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由此可见,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目前,对重复授权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上述两种观点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上有着各自不同的视点,从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结论,请看如下案例。

  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2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即在先使用新型专利,专利号:91211222.0),该专利权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提出了另一项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10月13日被公告授权(即在后发明专利,专利号:92106401.2)。2000年12月22日,请求人山东省济宁无压锅炉厂对在后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先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其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2001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存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为由做出了维持在后发明专利权有效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进一步解释说,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予专利存在。”请求人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之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应用。在本案中,舒某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已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隧已进入公有领域;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因与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系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故在该发明专利与1999年10月13日被授权公告时,相当于把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违反了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该判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应该坚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但是由于对重复授权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了不同的处理结果。那么,对于重复授权到底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结合当前的专利审查实践、有关的司法判例以及专利法修改动态等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就不存在重复授权。也就是说,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这既可以得到司法判例在实践上的支持也可以得到新专利法在理论上的支持。

  首先,作为前述案例的延续,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原审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于2002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再审等司法程序,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详细而充分的论述。判决认可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并同时指出把重复授权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的观点违背了专利授予的先申请原则,也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使得长时间以来围绕重复授权相关问题的争议有了一个定论,支持并肯定了“只要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就不存在重复授权”的观点。

  其次,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在该第三次修正的新专利法中,涉及到重复授权的第九条修改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由以上法条可以明确看到,在坚持先申请原则的大前提之下,只要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就不存在重复授权。也就是说,如果放弃了前一个已经授权的专利,或者前一个专利期限已经届满,两个专利就不会同时存在,这样也就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

  通过以上司法案例的剖析以及新专利法的解读,我们可以毫无疑义地正确理解和运用重复授权原则,即,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就不存在重复授权。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