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2008-11-0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郑建华

  随着专利授权数量的逐年增多,专利权人保护专利权意识的增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增加。人民法院审判专利侵权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怎样进行专利侵权判断。经过多年的摸索,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全面覆盖侵权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权的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往来的文件中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所作的承诺、认可或者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禁止将已被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个原则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任何发明人要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都试图得到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宽,就会侵害公众的利益。因此,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有时不得不按照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些保护范围过宽、模糊的技术特征以及相似的技术方案作出一些放弃、修改、承诺,不这样做就可能得不到专利权。而专利权人一旦这样做,其在申请过程中已经放弃的东西,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再拿回来,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反悔,出尔反尔。

  在我国,禁止反悔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承诺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的某个特征对于确定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做的限制,或者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下面的一个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按照字面意思判定不构成侵权时,专利权人往往会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而此时被告则可能会提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不构成侵权。

  第二,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必须依据专利文档。专利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权利要求确定的,专利文档不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它可以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起帮助限定、理解及证明的作用。

  第三,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书面形式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的内容,往往是为了缩小、澄清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通过当这种承诺、认可、放弃行为与专利授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关,构成了专利权有效的基础,对专利权有效起了作用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得反悔。

  第四,在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不作请求时,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当被告提出请求时,他必须提供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专利无效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的专利文档加以证明。这样才能经过庭审质证,查清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第12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
2. 程永顺主编:《专利权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第185-189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 戴晓翔:《自由已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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