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转让法律制度的思考

2006-02-16
文/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  徐晓恒

  近年来,商标转让十分活跃,商标转让数量呈上逐年升趋势。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统计信息显示,2002年,申请转让商标38702件,核准转让40938件;2003年,申请转让商标46995件,核准转让41366件;2004年,申请转让商标54946件,核准转让58013件。在商标转让数量增长的同时,因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和反映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转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商标转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商标转让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放松自然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导致出现了以转让注册商标为目的的职业注标人,造成了注册商标的闲置,浪费了商标资源。2001年修改之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导致个人申请量不断上升,出现了一些以转让注册商标为目标的职业注标人,由此滋生了抢注、造成混淆、误认等不正当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超市也日益火暴。这些职业注标人注册的商标多数闲置,但是,如果商标转让交易成功就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商标属于有限资源,如果出现大量闲置商标,就会严重浪费商标资源。
  2、商标转让的形式审查,导致出现有预谋的非法盗转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商标转让需要经过商标局核准,而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行为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近年来,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商标的现象暗流汹涌。非法转让或许可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花样百出,令人防不胜防。这些“偷商标”的人大都与该企业有一定经济联系,如原企业职员、企业股东、经销代理商、原企业负责人等。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突出特征是,违法者盗用或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权“拿来”转让给自己或转让、许可给第三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的外衣。
  3、转让商标的相关信息批露不充分,导致出现通过商标转让而转移商业风险的现象,造成善意受让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行为的审查中,对于该转让商标的基本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例如,甲公司的A商标被乙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商标局撤销,甲公司为了转嫁撤销商标造成的损失而将商标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将撤销决定送达给甲公司,造成了丙公司的A商标被撤销并丧失了司法救济时效。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商标局对待转商标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能够使受让人及时了解该商标处于争议或被撤销的状态之中。

  二、完善商标转让制度的建议
  针对商标转让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商标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加大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力度。商标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通过商标权人不断使用,以及宣传,才能使商标逐渐增值,使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当前,显然不可能回到限制注册人资格的老路上去,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依职权及时撤销该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条规定对三年不使用的抗辩理由弹性过大,特别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非常容易编造,商标局也不做实质审查。因此,建议取消“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抗辩,只要没有证据证实使用,就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强化对商标转让的审查义务。首先,要强化商标局的审查义务,虽然改变目前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的可行性不足,但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审查力度还是可行的。国家商标局目前针对法院的司法建议提出了强化印章签字比对的一些措施。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转让商标的行为。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借鉴房地产产权过户重新发放权利证书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转让协议和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商标局审查。其次,要建立转让注册商标的信息披露制度,商标局在审核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对商标的状态要及时通知受让当事人,以避免其遭受损失。其三,要明确商标局审查错误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由于缺乏对行政权力的应有监督,行政机关往往是有权无责,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配套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确系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未尽到审查职责而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三,完善对商标转让的司法救济。坚持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形式审查,必然要完善对商标转让的司法救济途径,否则,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将失去最后的救济机会。商标转让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民事、行政具有双重属性,因此,应当赋予两种救济途径。首先,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包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个部分。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就是商标权人,权利客体是注册商标,权利内容是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财产权利。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任何违反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商标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其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是我国商标局的职责。该核准行为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具体事项是商标转让申请,针对的主体是商标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即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核准行为也仅对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生效。商标局在核准该商标转让申请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恰当的审查职责就核准了转让申请,可能会给商标转让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如果存在真实的转让协议,只是因履行发生纠纷,以民事救济为宜,如果是伪造印章签字进行盗转商标的恶意行为,双方当事人根本不具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以行政救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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