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江苏宗申诉江南宗申一审获赔300万

2020-01-07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代理的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宗申”或“我方客户”)诉江苏鹿彭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下称“被告方”)生产、销售“江南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获得一审全面胜诉。该判决认定宗申产业集团公司注册的两枚“宗申”商标在“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江苏宗申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

 

  基本案情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总资产及年销售额均突破200亿元的多元化企业集团,核心业务包括以动力、机车、大型农机、通用航空、无人机、新能源、智能装备为主的实体产业群。江苏宗申是宗申产业集团旗下宗申微型汽车、特种车辆经营及出口指定企业,专业致力于微型汽车系列产品、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的发展。“宗申”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近几年来不少侵权者在电动三轮车行业进行仿傍,通过申请注册摹仿“宗申”的商标来试图将其侵权行为合法化。并且,为规避侵权责任,侵权商标多由自然人注册后授权侵权生产厂家及经销商使用。

  本案被诉商标为自然人李某申请注册的第18355334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12类“小汽车;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等,于2016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李某授权另一自然人申某某使用该商标,申某某转授权被告方生产、销售“江南宗申”电动三轮车。涉案侵权商标与宗申商标对比如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其品牌被淡化并净化市场,宗申产业集团委托集佳对该注册商标申请了无效宣告,经无效宣告审查、法院一审及二审,均判定宗申产业集团胜诉,将该商标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予以“禁注”。

  在进行上述无效宣告的同时,针对被告方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产品及相关宣传物上使用“江南宗申”商标的行为,集佳代理江苏宗申通过在重庆、安徽、江苏徐州等地进行取证,将被告方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宗申”为驰名商标并基于此认定被告方使用“江南宗申”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方赔偿我方客户经济损失300万元。

 

  代理概况

  集佳律师在前期诉讼策略制定、侵权证据收集和固定及我方客户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及索赔证据收集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诉讼过程中,就涉案商标认驰的必要性、可能性,被告方经案外人授权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方侵权网络中不同角色及行为的侵权判定,以及我方赔偿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等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又一同时针对涉案注册商标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禁注”并针对恶意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侵权行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禁用”的案例。我方客户“宗申”商标获得司法认驰,在“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系首次认驰,在“摩托车”商品上系再次认驰。此外,本案被告方系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且侵权网络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一、二生产单位存在出借3C资质问题,法院考虑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方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认定被告方的不同行为均构成侵权。

  对于我方按照修改前商标法法定赔偿额主张300万的赔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方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具有放任混淆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意,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被告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经营规模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该项诉求。

  本案亦彰显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恶意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威慑力。在当前国家全面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背景下,有如同本案中“驰名商标”这样的利器保驾护航,定能使诚信守法的经营者更加用心经营、提高产品品质,做强商标品牌;同时,使仿傍名牌的侵权者付出高额成本,从而逐步优化平等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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