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ogo
  • 专业案例
    • 商标案件
    • 专利案件
    • 著作权案件
    •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 专业人员
  • 新闻动态
  • 集佳论丛
  • 关于我们
    • 集佳介绍
    • 荣誉概览
  • 联系我们
  • 中文
    • EN
>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北京数字天堂与南京烽火著作权诉讼管辖纠纷案将由最高院提审12-15
由集佳代理的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人)与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著作权侵权与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分别由北京和江苏的法院受理,双方分别在两地提起管辖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就不侵权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做出(2010)苏民知辖终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北京天堂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并于2010年12月10日做出再审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江苏高院所作裁定的执行。
集佳协助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打赢商标权争议官司08-27
2002年11月5日,泉州市泉港区泉盛食品厂申请注册“天线宝宝”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果胶;果冻等商品”。2004年4月2日,天线宝宝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泉州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3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天线宝宝公司。2004年8月20日,拉格道尔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9年11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1328号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0年1月12日,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依法接受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第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关于3357976号“天线宝宝”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通过对商标争议案件适用《商标法》中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不同情形、本案商评委作出适用绝对事由的裁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的确定含义和适用条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商
集佳代理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05-14
无效宣告请求人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允新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名称为“无机板材表面修复方法及其修复剂”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受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梁勇律师、专利代理人朱建新代理,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47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另一项现有技术中获得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04-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张亚洲等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榜上有名。  本次十大案例是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层层筛选和推荐产生的,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更在于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之前,本案还被评选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
集佳代理(日本)泉株式会社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04-1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梁勇律师代理的(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榜上有名,这也是继2005年集佳代理“梦特娇”案获评当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之后的再次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美视晶莹公司生产、销售,仁和世纪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决: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泉株式会社提交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荣登品保委十佳案例03-25
2010年3月25日,在隆重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上,由集佳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荣登品保委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作为全球500强企业,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广受业内外关注。2005年起,被告“世纪宝马”利用香港公司“世纪宝马集团公司”、侵权域名www.bmwl.com.cn、不当注册商标“BMWL及图”在全国大肆发展加盟店,赚取高额非法利益。2008年8月,集佳接受宝马股份公司的委托,由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商标代理人马强博士和张亚洲律师代理,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并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基于本案案情的复杂,两位商标专家经过严缜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对诉讼程序的灵活掌握和运用,拿出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强了宝马股份公司胜诉的信心。  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在法定期限未提
  • 最前 上一页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下一页 最后

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
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机构代码:1609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8层(100004)

电话:(8610)59209594

传真:(8610)59208730

E-mail:mail@unitalen.com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7,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版权所有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 2022002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