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乌干达作为东非共同体(EAC)重要成员国,近年来与中国贸易往来密切,中国企业在该国的商标布局需求显著增长。中国连续多年成为乌干达第一大贸易伙伴和主要投资来源国,双方在基础设施、农业、数字科技等领域合作深入。据乌干达投资局(UIA)统计,2022年中乌双边贸易额突破13亿美元,华为、传音控股等中国企业均在乌干达注册核心商标。然而,由于乌干达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且存在商标抢注现象,中国企业需充分理解其法律体系中的原属国保护机制(第44、45条),以规避风险并维护权益。
乌干达《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确立了基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旨在防止跨国商标抢注,同时以互惠原则平衡国内外商标权人利益。本文将分析上述条款的适用逻辑,并与中国《商标法》相关规则对比,最后为中国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一、乌干达《商标法》第44条与第45条的核心规则
1.第44条,即“原属国注册的保护Protection of marks registered in a country of origin”,此条款规定了,审查员在注册阶段可以基于他人的原属国注册驳回在后申请,不过在实践中,审查员一般不会主动因此理由驳回在后申请,该条款一般被异议人应用在异议案件中,适用条件如下:
1)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相同或高度近似,两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是类似;
2)原属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国(如商标在中国注册,且商品从中国出口至乌干达),且原属国需对乌干达商标提供对等保护(可参考适用中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
3)自异议提交3个月内在乌干达提交与原始国相同的商标申请,且需要不遗余力的使得该商标获得注册;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或其商业前身)在异议人原属国商标注册日之前,已在乌干达持续使用该商标于相同商品/服务。
2.第45条,即“基于原属国注册无效在后商标注册Removal of trademark from register on proof of prior registration in country of origin”,此条款规定了,已注册商标如与在先原属国注册冲突的,可予以无效,适用条件如下:
1)申请人需在系争商标注册后7年内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2)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商标在视觉、发音或含义上相同或高度近似,两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是类似;
3)原属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国(如商标在中国注册,且商品从中国出口至乌干达);
4)原属国需对乌干达商标提供对等保护(可参考适用中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
5)原属国商标在5年内在乌干达有真实使用并且原属国注册未满五年;
6)申请人需承诺在3个月内在乌干达提交注册申请;
7)系争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其(或其商业前身)在申请人原属国商标注册日之前,已在乌干达持续使用该商标于相同商品/服务。
说明: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根据乌干达《商标法》的规定,所有移除已注册商标的程序均为“Removal”,包括但不限于无效、不使用撤销以及因未续展导致的商标无效等情况,笔者根据中国商标法的类似概念,在这里将此处的“Removal”翻译为“无效”。
二、中国《商标法》中是否存在对等条款
前面提到了如果想适用乌干达《商标法》第44条与第45条对原属国注册进行保护,则原属国需对乌干达商标提供对等保护,那中国商标法是否存在这样的对等条款呢?
笔者认为,中国《商标法》目前没有与上述乌干达《商标法》第44条与第45条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的保护原属国注册的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可以通过适用中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属国注册进行保护,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此外,中国与乌干达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可要求乌干达对中国商标提供对等保护。
三、中乌贸易背景下的企业合规建议
乌干达商标法虽然通过第44条和第45条构建了以原属国注册为核心的商标保护体系,但在实际适用中依然存在较多难点。
如乌干达为企业的目标市场,则在进入该市场前,建议企业先进行商标布局,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留在乌干达的销售合同、广告、海关记录。此外,定期监测乌干达商标公告,对抢注商标积极在初审阶段提出异议。即,通过“注册+使用证据+监测”三管齐下的策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