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晓岑
一、背景
客户最近来信希望提交一份针对中国专利申请的三方意见,但经我方确认,该案已处于驳回的法律状态,如此,驳回后的案件是否可以继续提交三方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三方意见的最佳时机怎样?该如何给客户提供最佳建议?对此,笔者在网络上查阅学习了相关规定及资料,整理如下。
二、时限分析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这条规定明确了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起始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通过初步审查后(通常申请日起18个月)会予以公布,此后任何人便可提交第三方意见。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在授权前不公布,所以理论上没有接收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因此推测只能在其授权公告后,通过“无效宣告请求”来提出类似异议。
截止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即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前,理论上都可以提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间点提交的效果都一样。从实务角度,时限对效力的影响可分为三个阶段:
黄金时段(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至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
在此阶段提交的三方意见,会随申请文件一并送达实审审查员。审查员在首次审查时就会将其作为参考,直接影响其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这是最能影响审查走向、阻止不当授权的有效时段。
有效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至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作出前):
在此阶段提交,审查员仍会收到。如果意见中指出了审查员尚未发现的、强有力的对比文件或理由,审查员仍然可能会在后续审查中予以考虑。特别是如果申请有多次答复机会,在此期间的提交仍有价值。
边缘/无效时段(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作出后):
驳回决定后:此时专利申请已处于特定法律状态(待复审或已放弃)。审查程序已结束,原审查部门不再处理该案。此时提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收到并归档,但没有法律程序要求审查员或复审合议组必须对其进行审理。其作用微乎其微。
授权公告后:此时专利权已经确立,第三方意见程序彻底关闭。若对授权专利有异议,唯一途径是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三、驳回后能否以及是否有必要提交三方意见?
答案是:技术上“能”提交,但实务上“没必要”且“无强制效力”。
原因如下:
法律程序层面上已发生转换:驳回决定意味着实质审查程序终结,案件的法律状态进入下一个阶段:如果申请人放弃,则申请失效;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内提起复审请求,则案件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由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这是一个独立于原审查部门的准司法程序。此时,对专利申请的评判权已从原审查员转移至复审合议组。
提交对象错位:在驳回后向专利局提交的“第三方意见”,从行政流程上,可能仍被归入原申请案卷。但原审查员已结案,无职责处理。它不会自动、正式地成为复审程序中的证据或理由。
另一方面,复审部门对于复审请求的职责范围通常会审查驳回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因此无法保证其是否会考虑公众意见(尤其是新提交的意见)。
又,根据《审查指南》等相关规定,对于公众意见,不会将处理结果(例如在审查阶段是否被考虑)通知提交者等。
四、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方意见是一把“审查中的武器”,而非“驳回后的补救工具”。其根本目的应该是在审查员做决定的过程中施加影响,而一旦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这把武器在当前程序下就已失效。后续的博弈将在复审或无效宣告的战场上,使用不同的“武器”和规则进行。因此该案应建议客户放弃提交三方意见,关注其法律动态,如果发现打回原审,应立即提交,或者如果错过提交时机申请授权,则应准备无效程序。
拓展:
对第三方(如竞争对手、行业观察者):
务必提前监控,尽早行动。一旦发现可能威胁自身或行业创新的问题专利申请,应在其实质审查初期就提交翔实、证据充分的第三方意见。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干预方式。
如果错过时机,已到驳回后,应重点监控申请人是否提起复审。如果提起,应评估该专利若授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前准备无效宣告请求的材料,待其一旦授权,立即启动无效程序。
对专利申请人: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的现行程序和规定,申请人没有官方、直接的渠道来监控或获知在其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是否有第三方提交了针对该案的“公众意见”。
另一方面,笔者也认为作为申请人,本就无需花费精力去查询是否有公众意见,而应始终以审查员正式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依据进行基本的答复和意见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