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吉林高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4-27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米业公司与魏某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本案对于引领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中,吉林高院指出:“我院通过妥善审理某米业公司与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不诚信诉讼行为,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某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某米业公司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于当年9月将某米业公司诉至长春中院,随后撤诉。2022年7月,魏某某再次向松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米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松原中院经调查发现,某米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既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且经魏某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魏某某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并经某米业公司申请于2022年5月已经认定魏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松原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后某米业公司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将魏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一审诉讼前,魏某某明知其已不可能享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仍然起诉某米业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魏某某的诉讼行为影响了某米业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其恶意诉讼行为与给某米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米业公司主张的前案律师费2万元及本案的律师费8万元,人民法院认为8万元律师费相较于恶意诉讼造成的前案律师费损失2万元属于扩大损害,酌情保护某米业公司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魏某某以虚构权属为基础对某米业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企图通过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集佳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对方恶意诉讼的关键证据,结合侵权行为对市场秩序及企业商誉的持续性损害,提出“恶意诉讼行为损害应包含合理维权成本”的核心主张。吉林高院二审采纳代理意见,首次将原告在二审阶段支付代理费纳入赔偿范围,认定其系“损害后果的延续与扩大”。  

  吉林高院评价此案具有两大典型意义:  

  1.司法公开标杆意义:由一级大法官主持庭审并通过央视等50余家媒体全程直播,以公开促公正,彰显司法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决心,提升公众对诉讼诚信的认知;  

  2.裁判规则突破: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损害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滥用程序导致的间接维权成本亦应纳入赔偿范围,强化对恶意行为的经济惩戒与风险警示,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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