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报告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法律适用问题。报告的核心作用是梳理年度典型、疑难法律问题,明确裁判规则与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集佳代理的3个案例,获选为商标行政案件审判方面3类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案例,分别为:
15.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2025)最高法行再318号
16.产区范围存在重合的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性的判断(2025)最高法行申4791号
20.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整体审查判断(2025)最高法行再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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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案例介绍
15.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
洁柔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318号
【裁判要旨】
1.判断图形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时该图形是否能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标准。图形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及具体使用方式,与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无必然关联。
2.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一般不考虑申请日之后的事实变化,除非该图形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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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产区范围存在重合的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性的判断
“湘西黄金茶”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4791号
【裁判要旨】
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标识产品的产区范围上存在包含关系的,不当然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人提交的产区划定、质量管理等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则,能够达到相关质量要求,并且可以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产品形成区分的,应认定在后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整体审查判断
“留余”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507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应对诉争商标所涉使用证据进行整体把握。销售合同已经显示了诉争商标,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均系真实且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如果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及权利人名下商标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