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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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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商标审查制度之不同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柯
 

  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奉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并承诺在50年内香港现行的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因此决定了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内地存在不同。这篇文章主要从商标审查的角度来分析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申请语言与申请人地址不一致问题

  1、背景

  香港官方语言为中文和英文。申请人在进行商标申请时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语言。但是同一客户在关联类别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时,申请的语言必须保持一致。比如,某公司以前在香港以中文为申请语言进行了注册,后来又以英文为申请语言进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那么在后的申请将会因之前注册的存在而被驳回。另外,如果同一申请人以不同的地址进行商标申请,也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2、与中国内地商标审查标准的比较

  中国内地只接受中文的商标申请文件。而且同一申请人以不同的地址提交商标申请不会发生“自己驳回自己”的情况。

  3、解决方式和途径

  相对来说,此类案件的解决途径比较简单。针对申请语言不一致的问题,申请人只需要提供能证明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相对应的证据即可。地址不一致则需要通过办理地址变更来解决,但是无需提供工商局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要求很低。

  二、以商号权驳回商标权问题

  1、背景

  香港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不仅会通过商标数据库查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且还会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信息,以此来判断该商标是否为某一企业的商号。如果互联网上搜索的商号信息与申请人不符,则会驳回商标申请。

  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仅凭互联网的信息就驳回商标申请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松,而不考虑拥有商号权的企业是否知名、是否有将该商号作为商标在香港地区使用、是否已经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等因素。

  2、与中国内地相关法律的比较

  中国内地的商标审查制度中,几乎不会用“商号权来驳回商标申请”。在立法层面上,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与其实施办法均没有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3、解决方式和途径

  在香港,针对此类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往往通过两种方式解决。

  第一、获得商号权所有人的同意书;

  第二、证明申请人为该商标真正的所有人。需要提供连续三年在香港的使用证据,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等。

  三、对含有地名的商标驳回

  1、背景

  香港审查员审查商标时,会通过互联网搜索该商标是否为一地理名称。如果是且该商标没有辅助其他显著性部分,审查员通常会驳回该商标申请。

  这里所指的地理名称范围很广,不仅仅指国家城市的名称,还包含街道的名称甚至街道名的简称。

  2、与中国内地商标审查标准的比较

  中国商标法对含有地理名称商标审查的标准要高很多。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及“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但是并没有限制街道名称作为商标的使用。

  比如,“三里屯”商标就被个人在中国成功注册。但是该商标想要在香港获得保护则相当困难。

  3、解决方式和途径

  第一种:证明商标本身具有第二含义,即除了作为地名之外,还有其他的含义;

  第二种:进行问卷调查,判断香港市民对于该商标作为地名的认知程度;

  第三种:提供该商标在香港连续三年的使用证据,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第四种:删除含有地理暗示的商品/服务,比如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等

  四、同一商标同时提交多个类别的问题

  1、背景

  香港商标法允许一份商标申请可同时选多类商品或服务(即一标多类),但是选择的多类别商品和服务之间必须要有关联性。否则审查员会认为商品涵盖范围太广,而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证据。

  2、与中国内地商标法的区别:

  中国仅接受“一标一类一份申请”,不认同“一份申请同时提交多个类别”的申请模式。但是不禁止企业在全部类别提交同一商标申请,即我们所谓的“全类注册”。

  3、解决方式和途径

  第一种:删减商品/服务,仅保留与核心商品有关的类别;

  第二种:提交所有类别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