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笔者所接触到的专利代理工作中,时常会有申请人要求对一项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这种申请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先授权的实用新型可以尽快使用,待发明专利授权时,放弃原实用新型专利,还能获得较长的保护期限。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中专门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下面,笔者对这部分规定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权发明专利权。”
这一规定中,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地方,即“必须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那么发明专利才有被授权的可能,也就是说,要求申请人保证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的无缝连接,这一规定,乍看让人有些费解:“放弃专利权是申请人的权力,在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随时放弃专利权,放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的授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对于这一疑问,笔者采用如下假设进行分析:
假设申请人A在同日(假设为2000年1月1日)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发明专利,在2001年1月1日,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如果放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的授权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假设申请人A在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即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则从公众获知的客观状态而言,该专利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可以由社会公众免费实施,若社会公众开始实施该已经被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当发明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A使用该发明专利权主张社会公众侵权,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即规定了“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是同日申请的相同的发明专利授权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例如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人不缴纳年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到期等),只要使得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那么发明专利即停止审查,并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直接驳回,这样即使得专利权是连续的,不存在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为了避免发明专利不授权导致申请人白白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还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所以,即便申请人提出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如果发明专利不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也不会终止。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9条的限制条件极为丰富,必须非常严格地满足所有条件,才会授予发明专利权:
第一,必须是同一申请人,所以同日申请之后不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否则后面的发明专利就不会授权。
第二,必须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提交申请。
第三,先获得的实用新型必须尚未终止。
第四,仅包括中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国进入中国的PCT申请,而且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不可以是发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用新型。
第五,必须申请人主动发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如果申请人不发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发明专利也不会授权。
以上仅为笔者拙见,如有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