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开后,基于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对该申请的专利性(包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律条款)进行审查,若认为“三性”存在缺陷,则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代理人必须正确及时地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显然,如何能正确体会审查员的意图,准确且完整地回答好审查意见,对于代理人来说,是业务水平及基本功的一次煅炼。本文试图采用两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怎样结合发明内容,在充分理解审查员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发明的实质,最终利用有理有节的论述,从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发明人的利益。
案例1
基本案情:
权1:一种衬底,包括A和B两部件,其中B由C和D两杆件搭接,所述C的最大倾斜角度为3.5°,所述D的倾斜角度至少为0.1°。
权2:根据权1所述的衬底,其中C的倾斜角度为1.0°或更大。
权3:根据权1所述的衬底,其中D的倾斜角度为2.0°或更小。
审查员经过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2、3中使用的“更大”和“更小”的表述,而上述词语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更小”可以包括小于其所述数值的任意值,可以包括零和负数,而这些数值显然是不符合本申请的要求的。同样,“更大”可以包括大于其所述数值的任意值,直至无穷,这些数值显然也是不符合本申请的要求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表述发明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款的规定。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代理人答复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仅包括其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不能脱离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应当将其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理解和审查。在本案中,从属权利要求2、3中出现的“更大”或“更小”表述的含义是清楚的。具体理由是,在权利要求2和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C的最大倾斜角度为3.5°,D的倾斜角度至少为0.1°的情况下,即对于C或D已分别给出了其上限或下限值,而权利要求2和3分别进一步限定C的倾斜角度为“1.0°或更大”,D的倾斜角度为“2.0°或更小”,则是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上限或下限范围之内的,亦即,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限定的C、D的倾斜角度量应分别“1.0~3.5°”和“0.1~2°”,因此权利要求2、3中出现的“更大”和“更小”是清楚的。综上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上述审查意见不恰当。
最终,审查员认可了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2:
基本案情:
某单位申请了一项非过冷型冷凝器,其独立权利要求 1 明确“1、一种非过冷型冷凝器,包括,若干规则排列的散热管,散热管两端连接并导通的两根集流管,所述集流管上设置两个分别作为制冷剂进口和制冷剂出口的开口,所述两根集流管中设置使制冷剂在冷凝器中折回流动的若干隔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集流管内,除了与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最接近的隔板,在其他至少一块隔板上开至少一个通孔。”
发明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在现有的技术下,为了减小去过热区的流阻必须增加去过热区的散热管数量,以提升散热效果就必须增加冷凝区的散热管数量;这样就势必增加了冷凝器的体积,生产的成本也上升。或者,为了控制冷凝器的体积和生产成本,就只能牺牲冷凝器的性能。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优化制冷剂的流动路线,在不增加冷凝器的体积的情况下提高冷凝器的散热效果的冷凝器。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来实现的:包括,若干规则排列的散热管,散热管两端连接并导通的两根集流管,所述集流管上设置两个分别作为制冷剂进口和制冷剂出口的开口,所述两根集流管中设置使制冷剂在冷凝器中折回流动的若干隔板,在所述集流管内,除了与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最接近的隔板,在其他至少一块隔板上开至少一个通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存在的有益效果如下:
优化了制冷剂在冷凝器中的流动路线,对去过热区散热管数量的要求降低,从而强化冷凝区,提高整个冷凝器的散热效果,同时降低了制冷剂在去过热区的流动阻力,为制作更小的散热器提供了可能。
审查员经过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大意摘录):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EP1691161A1),认为其已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所述热交换器具有多个平行排列的散热管6,散热管两侧具有导通的集流头3、4,集流管上设置有制冷剂入口10和制冷剂出口11,此外,在集流头中还设置有可以使制冷剂折流流动的多个隔板13、18,在其中一个远离制冷剂出口的隔板18上开有孔31。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冷凝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蒸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者都是对制冷剂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对比文件1所述蒸发器集流头的隔板上开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想到将冷凝器集流管的隔板上也设置一通孔,从而连通两隔室,使制冷剂的一部分进行分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代理人答复如下:
首先明确的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集流管内,除了与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最接近的隔板,在其他至少一块隔板上开至少一个通孔”。并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比较如下:
其一,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不相同。
本发明专利申请基于制冷剂工质(例如:R134a)以单相(液态、气态)和两相流(液态和气态)同时存在的冷凝器作出了改进设计,适用于任何具有两相流的制冷剂工质,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优化制冷剂的流动路线,在不增加冷凝器的体积的情况下提高冷凝器的散热效果的冷凝器。
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发器适用的制冷剂工质是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CO2。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的发明背景部分和说明书第0006段的发明摘要部分的描述),其发明目的解决因重力沉淀的润滑油从集流管中更好的导出的问题。由此可以得出,尽管蒸发器和冷凝器都属于热交换器,但是,本专利申请所述冷凝器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蒸发器的发明目的是不同的。
其二,区别特征在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不同。
对比文件1中提出的流通孔(communication hole)31的作用是利于从制冷剂中分离出来的润滑油24从集流管(header)8中流出。由于润滑油24的比重大于制冷剂工质的比重,因此从制冷剂中分离出来的润滑油24沉积在集液管8的底部(请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段),流通孔31设置在靠近蒸发器出口管的下部集流管隔板18的底部(请参见对比方件1的附图1至3),即流通孔31设置隔板18沿垂直方向最低的位置处,进而确保润滑油24能够从集流管8中充分地流出。同时,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集流管只有如附图中所示沿水平方向横置,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述隔板上开设的通孔为分流孔,其作用是将现有冷凝器中串联流动的通道变以为并联流动的通道,进而优化制冷剂的流动路线。其作用原理是:在去过热区,当制冷剂过热蒸气进入冷凝器的集流管时,大部分过热蒸气进入散热管,也就是进入去过热区,而有一部分过热蒸气就通过集流管和隔板上的通孔直接进入了冷凝区;同样,上述的大部分过热蒸气在通过散热管进入另一根集流管后,也可以通过集流管和隔板上的通孔进入冷凝区。这与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特别说明的是,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分流孔的目的是使部分制冷剂蒸汽直接流入两相流区域,而无需在改进设计中考虑重力的作用,因此本案中集流管基本为垂直方向纵置,所述分流孔在隔板上的位置也可任意设置而不必局限于隔板的底部。由此,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在隔板上开设通孔来改变冷凝器中制冷剂工质流向的启示,故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三,区别特征在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
如前所述,由于过热蒸气可经隔板上的通孔直接进入冷凝区,故本发明可减少高流阻低传热的去过热区(单相气态),增大并优化传热性能最好的冷凝区(两相流区),从而在不增加冷凝器的体积的情况下提高冷凝器的散热效果;同时,由于并联模式比串联模式的流动阻力低,从而降低了制冷剂在去过热区的流动阻力,为制作更小的散热器提供了可能,可在满足同一性能要求的条件下, 把冷凝器芯体做得更薄以节约原材料。故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审查员审查。
从上述案例的成功答辩,可以总结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认定审查员的观点
代理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应当仔细研究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文,客观认定审查意见中关于案情的技术或者法律层面的理解偏差,判断是否属于“可辩”之案。
2、详细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充分且完美的答复
本申请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难以获得批准的初步意见,但说服力并不强。通常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审查员一定会坚持这种意见,因此需要代理人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努力使审查员改变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意见。针对上述问题,专利代理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本发明的实质点与审查员所提现有技术的手段进行详细对比,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从差别中寻找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答复时,从该申请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上进行逐一研究,以寻找出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实质差别。此外,代理人从发明目的和效果上进一步分析了该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点,以便说明发明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从而使审查员认可代理人的答辩意见,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