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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60期(2016.04.02-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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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许可备案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梁瑛
 

  商标许可是创业者们通过商标许可获得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相较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不确定性和长周期,能快速的帮助创业者通过商标的使用进行宣传和推广。如果想要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已注册商标,创业者一定要及时进行商标许可备案保证许可人、受许人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二、为什么要进行商标许可备案?

  (一)商标许可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被许可人可以正常使用商标而不侵权。

  (二)商标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三)若商标使用许可不报送商标局备案,可能产生下述弊端:

  首先,商标被许可人可能随意使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其次,商标被许可人不按照商标的许可期限合法使用该商标;

  再次,商标被许可人不注重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随意使用在假冒伪劣产品上,损害了原商标权利的商标品牌效益。

  三、商标许可备案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四、商标许可备案所需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2.许可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2份。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

  五、必须进行商标许可备案吗?

  不是。根据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不仅仅是为了便于商标局进行管理的需要,更是对商标权权利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其理论基础并非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商标登记、备案的公信力。关于备案的法律效力,新《商标法》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绝对权。作为私权,其可以被转让和使用许可; 作为绝对权,商标专用权和物权一样,无论是权利的取得、变动、行使与实现都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攸关交易的安全与秩序。为了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强大的物权不能仅仅存在当事人的观念里,而必须一种物质形态昭然于外,这就是对物权的公示要求。商标专用权同样存在公示的要求。

  为此,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权利归属的公示和权利变动的公示制度。前者即商标权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必须进行登记公告。商标权权利变动主要包括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转让注册商标的,需向商标局核准,并进行公告。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应当将使用许可的情况向商标局备案。无论是公告,还是备案,都是商标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

  新 《商标法》 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遵循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 有备案,可以对抗。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获得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签订,被许可人通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获得了商标使用许可权,不需要履行备案等公示手续。

  其次,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即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无权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再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在先被许可人只能向商标权人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获得不能继续使用商标的救济。

  备案对抗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很好的实现了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在先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在先,但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进行备案,导致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权仍处于完满状态产生了合理信赖,相信商标权上不存在任何的权利变动,进而与商标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此时,法律保护在后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让具有一定过失的在先被许可人承担未备案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了静态权利归属与动态交易安全的有效平衡。

  另一方面,“商标权人在授予在先被许可人独占使用权后,即失去对被许可商标所享有的相应实体权利”,仅仅针对非善意的第三人而言。例如,如果在后第三人知道商标权人已经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授予他人,仍然与商标权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应属于商标权人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在先被许可人是否追认。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备案是为商标局提供对于商标管理的便利,及时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同时明确商标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责、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的合理使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