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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64期(2014.04.26-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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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法中规定的“修改不超范围”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带娣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对于上述法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提交后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申请人具有修改权;第二,专利法同时又限制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即限制修改权的行使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遵从一原则: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上也规定了这种修改是能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

  下面结合案例,简介下笔者对于上述法条中修改不超范围的浅显认识。

  案例:请综合参考附图中的图1和图2,其中,图1为支架8的俯视图;图2为图1所示支架8的第一连接结构8a处的局部剖视图。

  其中,原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第一连接结构8a为圆形螺栓孔,但是,原说明书中记载,支架8上的第一连接结构8a可以采用圆形螺栓孔的形式,还可以用其他任何形式的结构代替,不局限于圆形螺栓孔,只要能够使连接件(例如螺栓)从中穿过从而将支架8固定即可。

  请思考:根据原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的记载是否可以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连接结构8a由“圆形螺栓孔”修改为“圆形孔”,这种修改是否属于修改超范围。

  第一连接结构8a由圆形螺栓孔修改为圆形孔超不超范围,那么就应该判断修改后的圆形孔是否能从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

  相对于修改前的圆形螺栓孔,修改后的圆形孔其实是一种上位概念,而且和“螺栓孔”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在机械领域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圆形孔可以是包括圆形螺栓孔、圆形销孔、圆形通孔、圆形盲孔、圆形阶梯孔等在内的多种具有圆形形状的加工孔。

  虽然,图1和图2中显示第一连接结构8a显示为圆形孔,但是,附图的作用在于让人直观地、形象化的理解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用图形补充解释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圆形螺栓孔,因此附图中的8a是圆形螺栓孔的简要结构显示,并不能解释为圆形孔。

  至于附图中显示为圆形孔,并非螺纹结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其一,附图仅是一个结构示意图,无需面面俱到地将每个细节呈现,其二,也可能因为显示比例不够导致无法看清螺纹结构,但这并不影响其要表达的结构为圆形螺栓孔这一信息的判断。

  所以,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圆形螺栓孔”改为“圆形孔”这种修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故修改超范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应严格遵循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确定。

  以上仅是笔者对修改超范围的一些心得体会,认识有限,还请各位多批评指正。